所得稅法  結算申報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4條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 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