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結算申報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3-2條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規定。但獲配股利總 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依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 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 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