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結算申報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3-1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 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 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