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結算申報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1-1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 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 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 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 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 組織,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 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