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6-8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 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 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 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