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6-6條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 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 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 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但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 額x稅額扣抵比率x百分之五十。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 限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 九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三三.三三;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 後之盈餘,為百分之二十.四八。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 九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四八.一五;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 後之盈餘,為百分之三三.八七。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九十八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九十九年度以後 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 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 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