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6-2條
營利事業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准變更 者,得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依其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

營利事業自八十七年度起設置之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為 零;新設立營利事業於設立時,亦同。其以後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 初餘額,應等於其上年度期末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