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資產估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3條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 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 資,其出資額及未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