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資產估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2條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 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 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