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資產估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0條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 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 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 計算攤折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