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資產估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7條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 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 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 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 售價作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