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資產估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5條
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 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 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 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

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所支付之費 用,得就其增加原有價值或效能之部份,加入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