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一般規定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3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 不課徵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 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 ,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