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一般規定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1條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 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