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
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
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
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
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
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
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
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
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
四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