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 106 年 06 月 14 日)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
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
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
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
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
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
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
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