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5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 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 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 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 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