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33條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 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