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菸酒業者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9條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 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