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菸酒業者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0條
菸酒進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 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 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結束菸酒業務。

二、連續二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