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菸酒業者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3條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