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經理辦法  總則 ( 94 年 01 月 24 日)
第11條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 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 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 ,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