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12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 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