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金融監理及發展有卓越事 蹟、勞績或特殊貢獻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金融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貢獻卓 著。

二、對有關金融學術與業務之研究、創新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 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三、研訂金融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 效。

四、對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促進金融事務國際交流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金融監理及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足資表揚。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請頒,由其服 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 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金融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報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公 開儀式頒給之。

第6條
本獎章以附證書頒給之,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