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信託收益之分配 ( 103 年 10 月 31 日)
第34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 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