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 98 年 12 月 18 日)
第5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後,其所訂定之信託契約解除、終止或 第三條各款事項變更時,信託業應於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後十日內,將 其變更、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及日期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