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監督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44條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 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