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監督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