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