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1條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 局)。

第2條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3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4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
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