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59 年 04 月 10 日)
第1條
經濟部與財政部為加強會計市之查帳簽證功能及工作素質,特聯合設置會 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

第2條
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除經濟部及財政部各指派委員一人,其餘九人由經 濟部財政部會商決定,聘請會計專家擔任,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指派之委 員輪流為召集人。

第3條
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助理秘書若干人,遵照委員 會決議,並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一切事務人,均以向有關機關調用 為原則。

第4條
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及其工作之評審事項。

二、關於會計師公會制定會員查帳事務規程,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及會員 紀律有關章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稅、金融法令,有關會計規定事項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及會計師簽證規則 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機關交議案件之研究審議事項。

第5條
委員會議決事項,應視業務性資,分別送請經濟部或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

第6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每次參加開會得支給車馬費,專家委員經召集人指定審 查案件者,依案件繁簡另行支給審查公費,其支給標準,由委員會報請經 濟部及財政部核定之。

第7條
委員除由有關機關指派者外,專家委員之聘期,由經濟部及財政部會商決 定之,但在聘期內不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其與開業會計師有特殊關係者, 於評審案件時應予迴避。

第8條
委員會審議準則及辦事細則,由委員會擬訂,呈請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准後 實施。

第9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10條
本辦法報奉行政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