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67 年 10 月 06 日)
第2條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 處理復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