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2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