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第2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3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4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6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