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 管理事項。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