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8條
請求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經輔導會審查符合就養規定後,安置榮譽國民之 家就養,各榮譽國民之家對其生活應妥予照料,並予適當之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