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2條
凡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輔導安置就業 、就醫、就養及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其生活指導及管理,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為保持退除役官兵之共同榮譽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 費、贍養金及其他退除役官兵,除別有定外,並得由輔導會比照本辦法之 一般規定予以協助照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