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就業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7條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 主管機關就國 (公) 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 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