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
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
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
主管機關就國 (公) 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
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
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
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應儘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
(刪除)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
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輔導會為增進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得洽請有關主管機關舉辦各種考試,
使退除役官兵取得擔任公職或執業資格。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
學校及公私企業代為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