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1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 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 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