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但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 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 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 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 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