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0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