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0 日)
第1條
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八條規定,設 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 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眷村文化保存支出。

九、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 ;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 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 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 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 組成。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專家學者代表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第7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財產及資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8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任,副執 行長二人或三人,由本部相關單位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並設綜合企 劃組、監察組、主計組、法律事務組、資產及營建管理組等作業單位;所 需人員,由本部調派之。

第9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

第10-2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 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