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7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不得持該授田憑據申請登記要求發 給補償金,亦不再辦理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