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6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志願放棄領取補償金並於民國八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戰士授田憑據以雙掛號郵寄至聯勤總部者,由 該部呈報國防部發給紀念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