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28條
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領 之補償金,由發放單位列冊送回後備司令部辦理專戶保管。但申請登記人 得於通知領取之日起五年內向後備司令部申請發給。

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發 之補償金由後備司令部辦理預算報繳,歸屬國庫,申請登記人不得再申請 發給,以後亦不再辦理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