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26條
發放單位對申請登記人所持據以領取補償金之證件,均應詳為查驗,並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者,發給補償金,並收回戰士授田憑據原本。

二、證件不齊全者,應請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三、證件係偽造、變造、無效或不符者,不得發給補償金,並移送後備司 令部依法處理。

四、後備司令部對前款人員,應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審核,並將結果以書 面通知申請登記人及副知發放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