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23條
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申請登記人,如確因病或行動不便或其他原因不能親 領時,應填具委託書 (如附件三) 委託戰士之家屬代領,受委託人應繳驗 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足資證明為戰士家屬身分之戶籍資 料、國民身分證、印章。

申請登記人具有前項無法親領之原因,且無戰士家屬可資委託者,應檢附 村里長或輔導會安置單位主官或醫院證明,向發放單位申請派員前往其住 (居) 所發放補償金。

申請登記人居住港澳或國外地區,不能親自來臺且在臺無戰士家屬代為領 取補償金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受委託人除應繳驗國民身 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我國使領 館或外交部認可之駐外簽證機構一年內簽證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