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 91 年 12 月 17 日)
第4條
受檢定人對檢定結果認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駐在地之國軍總 醫院或三軍總醫院辦理複檢。

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