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 91 年 12 月 17 日)
第3條
前條人員在服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之退伍檢定及因病 、傷、殘廢不堪服役之除役檢定,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依附件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表 (以下簡稱標準表) 辦理。

國軍醫院辦理前項之檢定,應依標準表規定,簽註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 責單位。但遇有標準表規定外之疾病,則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